|
|||||||||||||||||||||||||||||||||||||||||||||||||||||||||||||||||
| 商标申请日期
(一)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 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收件的日期为准,不分上午或下午。 (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三)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商标局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四)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5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 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五)对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于同一天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30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 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30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30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填写英文名称,港澳台地区可以不填。 商标申请人所在国。中国大陆国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
|
||||||||||||||||||||||||||||||||||||||||||||||||||||||||||||||||
| 英文地址
根据<马德里协定>的规定,协定成员国的国民或在成员国中有住所的自然人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成员国中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的,都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填写英文名称。 如和营业执照上的地址有差异请填写,以寄送发票受理通知书用。 和您最简便的联系方式,推荐填写。 邮政编码 传真 和您最重要的联系方式必填,并填写长途区号。例:010-86060606。 办理商标的联系人的姓名。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维也纳协定>图形要素代码.详见 商标图形要素分类表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的日期。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20天或者收文前20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1988年11月1日起,我国商标注册采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即将商品分为34类,服务分为8类。申请人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应使用国际商品分类表确定申请类别、商品名称,不能用商品的型号、俗称或译音名称来填写注册申请书。 即在<商标注册用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选择的类别中选择的商品/服务名称。 商标所有者。与注册商标时使用的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相同。 商标权人的所在地址。且需同营业执照上相同. 代理此件商标的代理组织机构。 |
|||||||||||||||||||||||||||||||||||||||||||||||||||||||||||||||||
服务台有问必答信箱留言簿Tel:010-6463.0100/0200 Fax:010-6463.9201 Zip:100028 ©2001 隆天律诚™(北京)公司 |
|||||||||||||||||||||||||||||||||||||||||||||||||||||||||||||||||